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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博雅:阿東與小名的程序正義照妖鏡

时间:2014-08-25 11:31:37  来源:facebook  作者:

今天傳出以帥氣見長的台籍藝人阿東,以及中國籍(?)藝人小名,因涉嫌使用管制藥品(吸毒)在中國遭到逮捕的消息。除了家長式或迷妹style的痛 心、震驚、遺憾、惋惜、緊張、真是大笨蛋,以及看熱鬧式的UCCU之外,認同台灣應該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應該可以再多想一點。
從目前披露的新聞報導,我們至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阿東在中國被逮捕後,很可能陷入無法通知親屬及律師的情境:
根據阿東經紀公司在消息披露後完全零分的公關回應,以及最新發出的聲明稿,可看出確實阿東的親屬和經紀人對於阿東遭逮捕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測阿東顯然也沒 有律師陪同。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以阿東和親屬及經紀公司的關係,應該不是「有機會通知卻不願通知」,真實情況可能是「根本沒有機會通知家屬」。
2. 中國的刑事法程序完全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水準:
此次阿東被中國政府逮捕的消息,是由中國社群網路(微博)傳出。首先披露的貼文是網民宣稱「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由此可知,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
然而,阿東被捕的消息,由路人在微博爆料給全國聽,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測也完全沒有律師陪同)。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在中國雖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有寫,但卻好像形同空氣。
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當事人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卻可以放任無關的路人隨意對外爆料侵害名譽權,程序正義完全不受保障。換句話說,任何人隨時都有可能「被消失」,在消息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3. 台灣民眾對於「程序正義」的無感:
其實,在中國「被消失」的事件,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都曾(合法的)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直到帥氣的阿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才引起大眾注意。
然而,從網民留言的風向可知,大眾根本就不重視這次事件中國政府所展現視人權於無物的作風。大眾在乎的,是「阿東和小名吸毒壞壞」,但是對於更壞、更恐怖 的政府濫權,完全沒有警覺心。比起中國政府的蠻橫,或許台灣人更該警戒的,是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近乎無知或認為程序正義不重要的態度。
在政府慣於高舉社會安全大旗遂行社會控制時,如果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無知或不重視,那麼,不需要等到中國統一,台灣很有可能早一步自我沈淪為極權國家。
講得更現實一點,就算你認為民主法治不能當飯吃因此不需在意,或許可以想想,你有沒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阿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一天也發生在你的親友身上呢?
4. 台灣司法對於中國法治程度的無知:
被逮捕後無法通知親屬、無法委任律師、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拘留,這些在現代法治國家難以想像的情形,在2014年的中國真實上演。然而,台灣的最高法院,在2012年,是這樣稱讚中國的法治程度: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 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 可資信賴之水準。」(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900號刑事判決)
而且,最高法院稱讚的,是西元2000年的中國刑事訴訟法。此案例中,最高法院信賴中國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兩位台灣人判處死刑。法務部於2014年將此二人槍決。

http://goo.gl/rozrMG

5. 另一個阿東的故事:
台灣部分媒體聳動地報導小名最高可遭判處死刑,吸引了許多網民點擊。但可能很少網民知道,台灣人徐東順的故事。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指控於2011年走 私K他命,遭中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處決。看到帥氣阿東的遭遇,我們幾乎不用想像這個已經被處決的阿東,他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是多麼的 程序不正義。
但是這個阿東沒有拍電影,大眾也不知道他是否長相俊秀,一個台灣人,就這樣被中國政府判處死刑並處決,而且被中國政府作為政績宣傳。

http://goo.gl/QQlLcc

http://goo.gl/rnb9sE

6. 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雙方約定若拘束他方投資人員人身自由,應於24小時內通知。但在帥氣的阿東案件中,中國政府顯然未遵守協議。而台灣政府呢?毫無反應。
2009年,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 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按照此約定,沒拍電影的阿東被判死刑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其引渡回台。
運輸販賣K他命,在台灣是不涉及死刑的犯罪(即使賣幾百噸,依法都不能判處死刑)。而中國政府刑求逼供、栽贓嫁禍,製造冤錯假案的功力又是世界知名(曾發生不只一件殺人犯被判死刑並處決後,被害人「亡者歸來」死而復生的案例)。
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起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試想,若阿東是冤枉的卻遭中國政 府處決,這是多麼大的醜聞與悲劇?不過,在兩個阿東的案件裡,我們只看到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我們很有理由相信,台灣政府甚至連最基本的協助(例如人道探 視、幫忙請辯護律師、判決確定後要求引渡等)都未曾提供給阿東。
當然,如果台灣政府提供阿東協助,將其引渡回台,恐怕又會招致民眾的不滿。在阿東遭到處決後,台灣的蘋果曾經抄了一則短短的即時新聞,網民的留言都是「殺 得好」「別回台灣浪費糧食」一類的看法。這又會回到第3點,或許我們最該警戒的,是人民對於國家暴力與程序不正義的無感,甚至支持。
——
8/19更新:
過了一晚上,果然出現了許多有趣的留言。
有人吸食對身體危害性甚低的大麻,說到底就是自傷,跟吃炸雞排、喝珍奶、烤肉、喝紅酒白酒啤酒威士忌伏特加、熬夜爆肝上網在fb留言、懶得運動……等大大 小小的自傷行為在道德上沒什麼本質的不同,旁人根本沒什麼好痛心的。只是由於統治需要,政府把使用輕度毒品的行為標籤出來,定性為邪惡,讓一般大眾支持政 府有更多權力打擊所謂的邪惡,是很常見的統治技術,有大量民眾中招而厭惡本質是自傷行為的吸毒行為也是很自然的。
令人怵目驚心的是,眾多台灣網民以及大小意見領袖名嘴都非常確定阿東和小名有吸毒,好像每個人都在旁邊看著他們抽大麻一樣,「如果你沒做錯事,警察為什麼 要抓你」的觀念依然深植人心,似乎連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都未曾存在於大眾心中。(搞清楚,我不是在說阿東和小名是冤枉的,他們到底有沒有吸大麻我一 點都不在意,我在意的是大眾對程序正義漫不經心的態度。)更不用說對於「行政機關可以不經過法院裁定或判決也無須通知親屬律師就任意長時間拘留人民」的情 況竟然完全麻痺無感,一點民主憲政的概念都沒有。而對於中國政府片面的說法,不假思索地照單全收,更是一種完全喪失判斷力及獨立思考能力的症頭。
台灣要成為民主法治國家的路,還非常漫長啊。
【延伸閱讀】
賴中強律師評論: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325787807593857&id=100004879216262

「根據2012年8月9日八次江陳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 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過去經驗, 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陸委會與海基會官員,應循聯繫管道向中方表達對柯震東人身自由與安全的關切,而司法互助協議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國際與兩岸司法互 助司更應要求中方立即回覆通報。
此外,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 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 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這個『人』,並不區分本國人、外國人、台港澳,柯震東被捕後柯的經紀人與家人遲未獲得中國公安的通知,不禁讓人對此次修法的有效 性產生高度懷疑。」
藝人柯震東經紀人聲明:

http://ent.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40818/454024/

「8月16日星期六晚上……整晚找不到柯震東,傳聞他因吸毒在北京被抓……8月17日星期日晚上……我十分著急,不知道如何去証實事情的真偽,也完 全不明白柯震東在北京發生什麼事情……今天下午我在北京律師的陪同之下,去了北京東城拘留所,電腦裡沒有柯震東的任何資料……直到今晚6點半,接到公安機 關電話,告知將會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14天,很快就可以讓直系家屬探視」

感謝這幾天各界熱烈的批評指教,這麼冗長的文章,竟然有這麼多人願意看完,實在有點意外。據說拙作(http://goo.gl/v47wI3)好 像不知道怎麼被轉載到中國去了(這兩天來問說可不可以轉載的,完全沒有任何中國網站呀),甚至引起一些中國網民的回音。我對於任何善意的批評指教都很感 激,難得房東呼麻讓中國人權議題佔到輿論一角,因此我也花一些時間簡單回應一下:

1. to 台灣鄉民:

有些人認為「在人家的地盤犯法就依照人家的規矩處理呀!吸毒本來就是錯!中國政府本來就流氓,跟他講程序正義有什麼用?中國人權干我屁事?」對於這樣的想法,我大致有以下三點回應:

1) 國民在海外遭受基本人權侵犯,不僅是人權問題,甚至是主權問題。
2) 我訴求的對象不是中國政府,而是台灣及中國的公民社會,以及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3) 就算你不在乎中國人的人權,你也該為親朋好友想一想,甚至為自己著想。

首先討論一個概念:台灣人不需要關心他國人權事務嗎?

近來台灣媒體所報導的以巴戰事、伊斯蘭國ISIS等新聞,引起許多人不平之鳴,正是台灣人作為國際社會一份子,同步關心他國人權的表現。「我們不必 /不能管外國的事」是一種自外於國際社會、自我矮化的想法,雖然台灣長期是國際孤兒,但若我們仍努力想要加入國際社會,就應該修正這類不關心國際事件的心 態。
外國人遭到外國政府侵害其人權,都能引起台灣人重視,更何況,這次被中國政府侵犯基本人權的,是一位台灣公民。台灣人在中國受到欠缺程序正義的對待,我們不需要關心嗎?

請設想一個情況:

你到伊拉克旅遊,卻被伊斯蘭國(ISIS)逮捕,指控你因為通姦而觸犯了伊斯蘭律法,將處以監禁。期間你無法聘請律師、不能聯繫家人。最後拍了個影 帶,痛哭流涕承認自己通姦做了最不好的示範,被ISIS放上網。消息傳回台灣,台灣輿論的回應是「在人家的地盤犯法就依照人家的規矩處理呀!通姦本來就是 錯!ISIS本來就流氓,跟他講程序正義有什麼用?伊斯蘭國人權干我屁事?」政府官員的回應是「回台後要進一步請檢察官偵辦」。

你的感覺是什麼?

如果一個社會永遠只把眼光放在「他到底有沒有做?」只會個案式思考,不在意程序上的各種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公平審判權、無罪推定……), 對於違反程序正義的事件毫無警覺,甚至膝反射式地相信「警察一定不會抓錯人、媒體報導就是事實」認為「他是壞人所以不配享有程序保障」,這樣的社會,距離 真正的民主法治實在很遙遠。

房東二人到底有沒有呼麻,我不太關心。我只是希望台灣社會重視:今天適用在房東呼麻案的程序,明天也會適用於其他人,也會適用於無辜的人。
就算你不關心中國人,也請你注意,由於台灣中國交流往來頻繁,這樣的程序,很有可能適用於無辜的台灣人,或者適用於你的親朋好友。

這次中國政府主張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柯震東。你以為這部法律與你無關嗎?

在中國批評官員貪汙,若被認定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最長可被行政拘留10日;在中國的網路留言426,若被認定「煽動民族仇 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電腦資訊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最長可被行政拘留15日;在中國與公務員有爭執,給你冠上一個「阻礙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名,最長可行政拘留10日;「島國前進」「民主鬥陣」「阿宅反抗軍」在中國舉辦活動,若被認定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 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最高可拘留15日;在中國時從網路上傳、下載A片,若被認定是「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 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最高可處15日拘留,如果屢勸不改,還可以「按照國家規 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房東事件告訴我們,你被公安指控違反中共治安管理處罰法並且拘束自由後,不能請律師、不能通知家屬、不能見法官,一切只能祈禱中國政府大發慈悲給你方便,只能祈禱中國政府不會讓你拍影帶做公眾教育。不管你到底「有沒有做」,都是相同的待遇。

你認為只要行得正坐得端就不怕嗎?如果你去中國旅遊,公安說你妨礙公務,沒有人身自由保障、沒有辯護權、沒有法院救濟、沒有公正審判、沒有律師、沒有家人、沒有程序正義,就算你是清白的,你一個人苦撐待變,誰來還你清白?

台灣數十萬、上百萬人在中國經商、工作、旅遊、求學,柯震東所遭遇的程序,真的不會發生在你的親朋好友,甚至你自己身上嗎?

任何一個正常的、重視國民人權、重視主權的國家,在國民被外國政府拘捕後,不可能毫無反應。最基本的人道探視、領事接見、協助選任律師、協助通知家屬、協助親屬探視、在語言不通時提供翻譯等,政府都應該主動提供幫助。

台灣是國際上的弱者,無法對中國政府要求保障台灣人人權嗎?那麼,劉姍姍在美國被控虐傭(刑事犯罪喔),消息傳出後,台灣政府第一時間要求美國放人,大聲為劉姍姍主張權益,後續不斷提供劉姍姍協助,又是怎麼回事呢?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以及《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內文十分清楚地約定「雙方 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根據與中國關係良好的台灣媒體報導,中國政府認為「柯震東不是 台商身分,不在24小時內必須向台灣方面通報的適用範圍」。

然而,柯震東所屬的公司,對於中國沒有投資嗎?柯震東在中國所拍攝的電影,都沒有台資嗎?柯震東本人或親屬在中國都沒有投資嗎?柯震東真的不是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嗎?投保協議人身安全共識所稱「相關人員」的解釋,只能依照中國政府的見解狹隘地限於「台商」嗎?

如果台灣政府完全沒有解釋協議內容的話語權,只能接受中國政府定義,那麼,柯震東至少應該適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吧?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柯震東被限制人身自由,中國有沒有依約「及時」通 報呢?「及時」到底是多久?24小時後通知算是及時嗎?48小時呢?一星期?一個月?還是所謂的「及時」也只能由中國來定義呢?

台灣政府至今僅表示「透過管道向中方反應」,對於相關協議的適用爭議,尚未採取明確立場並公開表態,似乎顯示為神經麻痺、軟弱無力。這是否代表,不 管簽了什麼協議,都只能任由中國政府詮釋、定義爭議詞的文義呢?果如此,目前台灣有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人在中國經商、工作、旅遊、求學,除了被認證為「台商 身分」者,其他人的人身自由及安全將毫無保障,為數極多的在中台灣人,你的親戚、朋友,都將持續暴露在任意被消失的危險之中。

翻開台灣與中國所簽署的各式協議,內容充斥著定義不明的詞彙。簽約前黑箱作業、簽約後無權解釋條約文義、無力要求履約,這樣的政府,憑什麼要人民相信,跟中國簽各式各樣的協議會對台灣有利呢?

台灣與中國交流日益密切後,台灣人在中國被拘禁、被指控犯罪、被判刑、甚至被執行死刑的案例所在多有。而隨著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簽訂,台灣政府也越 來越信賴中國公安提供的犯罪證據,甚至證物不必送回台灣、中國證人與鑑定人不必到台灣法院接受詰問,就可以直接採信中國的鑑定證據、公安筆錄,作為處死台 灣人所依憑的主要證據。中國與台灣的司法人權互動,幾乎是每個台灣人的切身議題。

簡言之,我並非主張要在中國適用台灣的憲法與法律,而是誠摯地希望喚起台灣社會與中國社會對於法治的重視,促進中國法治水準整體提昇。當中國社會從極權與人治解脫,晉升法治社會,台灣和中國才有對等互動的可能性,台灣人的身家性命,才會更安全、更有保障。

2. to 中國網民(以及一部分台灣鄉民):

有人批評我,弄錯了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和行政拘留程序,並進一步認為只要房東事件的處理都符合行政拘留程序的法條規定,就沒有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就這個問題,我的回應如下:

什麼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的內涵是「正當法律程序」,而這個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並不是只要符合成文法條規定就是符合程序正義。舉個例子,納粹屠殺猶太人,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呢?

很多人對於法律的認識,只限於「形式法律」,至於實質上法律到底有沒有正當性,是完全不管的。因此,北韓的法律也是法律,中國的法律也是法律,就算 是極權政府定的法律,只要政府說它是法律就是法律。據此,納粹屠殺猶太人的法律,也是應當遵守的法律,猶太人住在德國,被殺活該,誰叫你在德國,納粹黨只 是依法行政,更何況納粹黨還是選舉出來的、法律還是國會定的,有民意支持呢,完全符合程序正義呀。

這是一種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誤解,這種心態,就是極權主義的最佳培養皿。

如果偉大的党弄了一部法律出來,規定任何人只要違反交通規則,處死刑立即執行,並且就地正法。公安依據這部法律規定當街處死人民,算是符合程序正義嗎?還是中國講的程序正義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程序正義,跟世界其他國家的程序正義都不一樣呢?

為什麼要保障人身自由、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只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嗎?錯!是因為憲法!一部符合當代憲政主義的憲法,必然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公平審判權,必然有權力分立。

不論下位法規的「名稱」是什麼,叫刑事訴訟法也好、行政訴訟法也好、民事訴訟法也好、孫中山拳法也好、阿姆斯特朗旋風砲法也好,都要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公平審判與權力分立原則。

任何法律有牽涉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就應該符合權力分立並且給予適當救濟管道,當人身自由被限制時,就應該給予人民通知親屬與律師的權利。尤其是 時間較長的人身自由處分,更應該要經過法院審理裁定,不可片面由行政機關決定。如果法律的內容牽涉到給予人民不利處分,不管這個處分名稱是罰金、罰鍰、勞 改、拘禁、拘押、羈押、監禁、阿魯巴、打五十大板、給犯婦上夾棍……,都應該給予人民聘請律師代理主張法律權益以及向法院申訴的權利。

為什麼?普通人未必了解自己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因此,當國家要處罰人民時,給予人民機會由律師代理,才能避免人民受憲法與法律保障的權利被違法侵害;給予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可以適當地保障人民不被行政機關惡整。

難道只有刑事訴訟程序才要遵守憲法,「行政拘留」就可以違反憲政主義嗎?打著「行政拘留」的大旗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反人身自由保 障、違反公平審判權嗎?更何況,這些行政拘留的相關法律,甚至不是經過民主程序所制定的,連形式民主正當性都沒有,連稱為惡法亦法的資格都沒有。

徐偉群教授講得比我言簡意賅:
「在一個文明國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管犯行再怎麼樣確鑿,在刑事訴追的過程中,要受到應有的人權保障。他要能夠選任律師,獲得公正而充分的辯護機會,確 保人身安全,要求法院24小時內提審,不受非必要的人身拘束,家屬獲得24小時內的即時通報等等。當然,更不會容許還有所謂不受正當程序規範的『行政拘 留』這種法治後門。像柯這樣,被拘捕就失去蹤跡,只能等待權力施恩發布訊息,這是對人權的莫大危害。 」http://goo.gl/kdjXlv

憲政主義和程序正義絕對不是刑事訴訟法才需要遵守,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程序,都必須合憲並且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把侵害人身自由和公平審判權的內 容從刑事訴訟程序抽掉,將刑事訴訟外表裝潢得漂漂亮亮,然後把臭不可聞的東西塞到後門,創設所謂「行政拘留」,新瓶裝舊酒,怎麼樣也掩蓋不掉侵害人權的事 實呀。

在台灣,只要人身自由被政府限制,不論是以刑事、行政或其他任何名義,都可以選任律師、聯繫親屬、請求司法救濟。縱使是最嚴格的犯罪偵查,檢警在逮 捕嫌疑人後,最遲24小時內就必須將嫌疑人移送法院。從房東呼麻事件,許多台灣人清楚地看見,在中國,竟然可以不經過法院審理裁判,直接由公安機關片面決 定,可以所謂的「行政拘留」名義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日。期間當事人無法選任律師陪同偵訊、無法聯繫親屬,只能期待公安將消息外放或者訊息意外走漏,這樣 違反人權的作為,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都是難以想像。

或許在人民可以任意「被消失」的中國,只被拘留十幾天,根本就是小菜一碟,不需大驚小怪。但這樣的情況,與台灣公民社會所認知的民主法治實在相差太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否保障本國人與外國人的人身自由權和公平審判權?有沒有權力分立?當然,那是中國人的事。如果大多數中國人能接受一部只有憲法的虛名,而沒有憲政主義之實的裝飾性憲法,台灣人也只能為少數想望生活在民主法治社會的中國人默默加油讚聲。

再次澄清,我不是說房東二人遭到冤枉或刑訊逼供,但中國的法治情況有待提昇是不爭的事實。有些中國朋友說,中國已經不會再出現刑訊逼供和冤錯假案, 我只能說,這或許是資訊屏蔽造成的資訊不對等。希望你們看得到這篇文章:「唐吉田律師因為代理大量法輪功案件和推動北京律協直選,在2010年被吊銷律師 證,當時我是他和劉巍訴北京司法局一案的代理人之一。唐吉田被吊銷律師證後繼續參與大量人權案件,今年4月和其他律師挑戰黑龍江建三江法制教育基地(迫害 宗教信仰的酷刑基地)而被拘留並被打斷10根肋骨。在建三江被拘留的四位律師,累計被打斷24根肋骨,江天勇8根、王成3根、張俊傑3根。」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19900

我知道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很強,幾乎是得了「批評過敏症」。但是一個進步的社會,必然是能夠借他山之石以攻錯。房東呼麻事件,不僅考驗了台灣人對於 程序正義的認知和警覺性,也同時考驗著中國公民社會對於民主法治的認識、對於政府權力的警戒心。我願意相信中國公民社會具有接受改革呼聲以及外界批評的雅 量。否則,台灣與中國的距離,只會越來越遠。

3. to 喜歡透過網路接收資訊的朋友們:

這兩天陸續有人轉載文章,有些有問過我,有些沒有;有些有進一步的口頭採訪或要求,有些是原文照錄。除非有特別狀況,我的公開動態都歡迎有註明出處 的轉載(但我的個人立場不能代表我工作的單位!)為了感謝有事先詢問,並且將刊登連結告知我的記者與編輯們,我簡單介紹一下各有不同特色的訪問與轉錄。這 些媒體都是有別於傳統媒體的消息來源,若各位有興趣可以訂閱和關注,作為多元資訊來源之一。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公庫是最早詢問轉載的網路媒體,也是為改善台灣媒體環境的新興網路媒體,請各位多多關注。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1217

風傳媒
增加了口頭訪問的內容,撰稿記者非常辛苦地認真訪問、討論法律問題,請大家支持好記者。

http://goo.gl/WScYwk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由於編輯有提出進一步的疑問與邀稿,昨晚我花了一些時間重新改寫與編輯,這是最新修改的版本,與臉書上的內容不盡相同

http://goo.gl/OhC6JA

BuzzOrange
是臉書上的版本,但排版非常適於閱讀,編輯還很用心地去找了一些配圖。

http://buzzorange.com/2014/08/20/what-has-our-government-done/

@BBC中文網
「從柯震東吸麻事件 看兩岸法治觀念之不同」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4/08/140819_viewpoint_showbiz_drug.shtml

【延伸閱讀與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http://goo.gl/gDcvKW

柯震東被捕的嚴肅意義(徐偉群)

http://goo.gl/kdjXlv

劉姍姍遭不當逮捕 我嚴正抗議 促美無條件釋放

http://goo.gl/1zWjBT

《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http://goo.gl/iqovQ2

柯震東僅適用「及時通報」建議

http://goo.gl/TZVv2j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http://goo.gl/vcTTtu

拘柯震東未通報 陸委會:將向中方反映

http://goo.gl/rb7Swn

8/20增補:
有人根據「國台辦」的說法,主張柯震東14日人身自由受限制,16日下午中國就通知柯震東父親。

1. 先看一下最新的新聞消息
有無24小時內通報?一場羅生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21000426-260102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說,在公安機關於15日對柯『做出行政拘留處分後』,就在24小時內,於16日下午通知柯震東父親柯義浤。柯震東經紀人柴智屏說,柯父是在18日才接獲公安機關以『簡訊』告知兒子被拘留」

2. 通報對象: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及時通報,通報對象應該包括簽約的對象,也就是台灣政府。因此至少也該通報台灣的主管機關,不管是法務部、陸委會,就算是海基會也好。那 麼大的中國,就算找不到柯父,難道沒有海基會的聯絡方式嗎?台灣政府的說法是未收到通知,我們等著看台灣政府是否有說謊。

3. 及時通報時間起算點: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明明寫得很清楚,「被限制人身自由」就要「及時通報」,不管是逮捕、拘押(或者任何中國發明的名詞),只要人不能自由行動離開,就要通 報。不是等到已經裁決行政拘留或者判決確定之後才通報。否則,如果台灣抓了一個中國人,給你慢慢審,審了一宿、審了一星期、審了一個月、審了一年、審了十 年,最後終於判決確定,24小時內通報,還算是「及時」通報嗎?

4. 國台辦僅說16日下午電話通知;台灣刑事局竟然加碼表示「15日已讓柯本人聯繫家人」: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821/392197.htm…
但柯震東經紀人聲明內容顯示「16日下午聽聞被捕,17日找了一整天沒消息,18日由律師陪同前往東城拘留所查詢,也查無資料。直到18日下午才接到電話告知」,東城拘留所不正是柯震東被拘押的地方嗎,為何查無資料?不是15日就讓柯本人聯繫家人了嗎?

這有幾個可能性:

可能性1:
柴O屏和刀X9原來和旗下藝人的家人沒有聯繫,或者以「把大眾裝笑維」作為危機處理模式,應該說清楚,免得大家誤會了和諧和平正直清廉憲政法治的中國政府。
可能性2:
柯父太害怕了,家醜不外揚,不敢跟任何人說。
可能性3:
刑事局為促進兩岸和諧,用心良苦。

前兩者可能性很高,事件如果追到最後,應該就是柯父和王牌經紀人出面澄清,說大家都誤會中國政府了,中國政府是很nice的。為了兒子、為了大局,長輩一肩扛,結束這一回合,大家洗洗睡了。

5. 雖然台灣不是完美的民主法治國,但看看台灣怎麼依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待在台涉嫌犯罪的中國人:
2010年5月7日,中國政協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台港澳僑聯絡委員會召集人倪子川於來台招商旅遊之際,在新竹市超商涉嫌偷竊。新竹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後,將其移送地檢署、通知移民署列管外,同時「即刻回報中國官方」,國台辦在當日深夜就發出緊急聲明聲稱倪子川是忘了付錢。

http://goo.gl/4TC8sX

如果兩岸對於「限制人身自由後之及時通報」的定義和內容差這麼多,台灣政府也沒有協商的籌碼和能力,簽這種司法互助協議,到底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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