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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社团:被雇用、受领导谈何自治?

时间:2011-04-23 13:00:31  来源:新快报  作者:

    杨支柱


    


   据南方都市报2011年4月22 日《华师校刊编辑部遭遇“被换届”风波》一文报道,4月19日起,华南师范大学《师大青年》的学生编辑因为校团委突然对该刊编辑部负责人提前进行“换届” 而感到不满,通过微博和张贴公开信(《告师大青年书》)的方式表示抗议,称校团委剥夺了学生办刊的自主权。


  


  老实说我对公开信中 “《师大青年》18年学生自主办报”和“同样作为高校刊物,北京大学之《北大青年》、中山大学之《中大青年》、暨南大学之《暨南青年》《暨南学生报》《新 闻学生》等学生主流媒体,无一不以学生自主办报作为基准,无一不以自由表达作为追求”这样的说法高度怀疑。


  


  《师大青年》编辑部的名称就不像一个独立的学生社团,其经费来自团委,主编由非学生的团委干部担任,甚至抗议信中也自称《师大青年》是“广大的华师共青团员的喉舌”。这样的一个刊物,更像各省的《某某青年》——各省团委的机关刊物。


  


  投资人不是捐助人。校团委的一个工具就像个人的一个器官,当然不具有独立性。如果是这样,引起学生愤怒述的团委领导的说法就并没有错——“我是老板,你们是我的员工,我给你们钱,你们就要让我满意……如果出不了我满意的报纸,那么一期都不要出,这学期不出也可以。”


  


  事实上团委书记刘海春在回答记者时尽管措辞委婉多了,但立场没有丝毫动摇。他强调只要能对被选人“达成共识”即可,不需过分强调投票。


  


  所以学生的办报、办刊自主权云云,从来就是一个自欺欺人的谎言。以前并不是因为学生有自主权,而是因为大学生习惯于迎合团委非学生干部,双方总能“达成共识”而已。


  


  体现学生自治精神的学生社团根本不应该是这样一种工具性组织,它必须通过自己的章程确定自己的目的、任务、机构、经费来源、会员的权利义务。它在实质要件上构成一个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只是没有依法登记为法人而已。


  


   这样的社团当然像社会上的非营利性社团一样有这它自己的目的,例如某个叫“英语角”的社团旨在提高学生英语口语水平,另一个叫“足球协会”的社团旨在满 足足球爱好者的特殊需要。这些目的本身就是有益的。但是学生在组织社团和参与社团活动的过程中还会有很多另外的收获:共同的兴趣爱好打破了班级和院系的限 制,拓展了交友范围;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得以提高;做一个积极的社员的经历可成为今后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的有益训练。


  


  正是因为组 织学生社团对学生有这么多好处,以前我讲民法总论时通常会布置一个起草社团章程的作业。但是我发现学生起草的章程中都有“接受校团委的领导(或指导)”这 样的内容。我告诉学生,一个总是按照另一个机构的指示行动的机构不是法人社团或非法人社团,只能是另一个社团的一部分,就像人的某个器官,是不具有独立性 的。但下一年布置同样的作业,又总是出现同样的错误。


  


  我从网上搜到一份《华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


  


  校团委侵犯学生社团自主权的事当然有,而且非常普遍。但这种侵犯体现在它对独立学生社团的“领导”或“指导”中,撤换自己机关刊物的编辑不在其列。


  


   由于组织学生社团的众多积极意义,高校一般都会通过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和补助专项经费(如请一次讲座给主讲人补助一次车马费)来支持学生社团的活 动。但学校不应包办全部费用,学生作为会员仍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这既是今后作为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训练,也是抵制学校非法干预的底气所在。学校的这种 赞助应该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以避免赞助款成为干预学生社团独立活动的筹码。


  


  为什么学校不应干涉学生社团的活动呢?也许教师或团委严格“指导”下的活动更能实现社团的直接目的,即章程中规定的目的,但是这种干预会使得社团活动变成以教师或团委干部为中心的第二课堂,对于学生社团的交友、锻炼组织协作能力、公民训练等方面的功能将构成巨大损害。


  


  又大学生基本上都是成年人了,学校不应像对待未成年人那样管制过严。只要学生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校规,学校应该尊重学生自己的选择,培养学生对自己所作选择的责任感。


  


   高校不应干预学生社团自治的更强有力的理由可能是:高校对学生社团的过度干预涉嫌违法。交学费是学生的主要义务,交完学费之后学生在学校应该享有各种权 利,学生应尽的其他义务属于协作履行性质,不协作仅仅会丧失权利,因此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学生的言论、结社自由只要不与课堂纪律、国家法律直接冲突, 不应受到学校的任何妨碍。


  


  如果《师大青年》编辑部是一个独立的学生社团,那么华南师大的校团委无论是阻止《师大青年》出版的行为,还是强行重组编辑部的行为,都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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