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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亲生孩子,不算故意杀人?

时间:2015-06-23 11:22:04  来源:大家  作者:

侯虹斌 

摘要ID:ipress

禽兽尚且不食儿,尚且有恻隐之心,但这位母亲没有。她把孩子视为私有财产,她认为,幼女被性侵了,受伤了,就是减损了价值,恨不得把这个物品彻底摔烂。

现在的网络传播太快,经常让我觉得自己生活的这个时代遍地都是凶险。比如,昨天一则新闻说,武汉一位9岁的女孩被母亲残忍地虐待至死,而这位母亲,只判了五年。这种“罪罚不相当”的判决,不由令人生出愤懑。

去年7月,武汉一名9岁女童小文(化名)死在家中,其母何某(化名)随后被当地警方带走。侦察结果显示,从2011年至2014年7月期间,何某无数次不给小文吃饭,或进行体罚、多次持械殴打,致其遍体鳞伤,严重营养不良,浑身上下到处青紫,一些部位发生溃烂。奶奶、邻居、老师、同学都证实了何某虐待打骂小文一事。

经法医鉴定,小文尸体上的伤疤遍布头、眼、手、脚、肩、背等部位,系长时间、反复多出遭受钝性打击所致。其右顶枕部有一长3.5厘米挫裂伤,深达骨质,为新鲜创口,是造成了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直接原因。

虽然有律师指出,何某扯住小文的头发,致其头部撞墙,重伤昏迷直至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特征;但法院最终的裁定是:“何某无主观上的故意,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何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法律特征”。虐待至死,所以轻判,最终获刑5年。(具体的案例详情可进一步搜索新闻报道。)

也就是说,法院是承认何某对女儿小文的故意伤害并致死这个事实的,只不过挑选了较轻的适用条款来定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而虐待罪,根据《刑法》第260条,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事实,调控范围很大,同样伤害至死,轻则两年,重则至死刑。那何种情况下轻判、何种情况下重判?

何种情况重判这里就不分析了,不过何等情况下轻判却是非常明晰的,而且在诸多判例中都得到证实和检验。

想必亲爹亲妈亲爷爷亲奶奶虐待幼儿的事件,大家都从新闻中听得很多了。我随便一搜,就冒出来一串案例:

2013年4月,广州一女童被母亲击打肚子,伤重而死。多年来,该女童手臂、手肘、腰部、大腿、膝盖、脚底到处都是伤疤,这皆是因为母亲相信女儿“克自己”并长期殴打的结果。

2012年11月,深圳一母亲虐待女儿致死,并纵火焚尸。

2011年8月,上饶一两岁多的幼女在洗澡时被奶奶殴打致死。

2012年5月,山西平顺县7岁女孩小潇然被继母虐待两年致死。继母经常用针刺女孩手心、拿尖锥扎其肚皮和背部、用板子打脸、拿绳勒女孩颈部、用火烫女孩臀部,甚至让女孩直接用手攥火球,她从头到脚没有一处完肤,淤青和烟头烫伤疤痕随处可见,肠子被打断。

……

每一个案例,在尸检的时候,幼小的身躯上都遍体鳞伤,惨不忍睹大家想知道这些耸人听闻的案例最后结果怎么样吗?第一桩案件是以虐待罪起诉的,轻判;第二桩案件虐待罪加上纵火罪,数罪并罚,八年;第三桩,二年;只有第四桩,是死缓。

为什么判得这么轻?因为它们都符合“虐待罪”的要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就是说,长年累月、百般酷刑地对待自家的儿童或妇女,罪过是很小的。虽然,要是类似的方式对待外人的话,早坐牢无数次了。

新闻通常会记录判决书上的这么一句:“对社会危害较小,从轻判决”。因为只有对家里人才殴打虐待嘛。

最后的一个案例被判得相对较重,我认为,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施害人是“继母”,而不是亲生母亲。如果是亲生母亲,想必也会从轻判决的。

这与中国的司法传统是一脉相承的。历代法律对于家族内长幼尊卑间相殴、相杀都有详细规定。子孙殴、杀父母严惩,父母殴、杀子孙从轻。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子弑父或母,是“十恶”之一,不赦之罪;但亲生父母杀孩子,判得很轻;继父母杀子,稍重一点。

之后的《宋刑统》此条也完全因袭唐律。此外各朝代的法律都类似,只有继母杀子、造成夫家绝嗣,才会判处“绞刑”的重刑。

至此,传统中国对于家庭虐待、虐杀的司法原则已经非常清晰了: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等级森严,子女是父辈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父(母)杀子是小过失;关系略为疏远的继父母杀子过失稍大一些。只有不知好歹的外来女人(继母)杀子造成夫家绝嗣、夫家丧失了重要财产的时候,才是重罪。

如果充分理解了这种司法精神,那就明白了:在开头的小文的这个案件中,并非具体的法官判决不当,根本问题出现在中国的“虐待罪”的法律依据当中。

事实上,在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家暴儿童致死的案例中,小文的案件仍然是触目惊心。因为三年前,六岁的小文曾遭性侵,何某得知后,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导致小文阴部溃烂,阴道后壁部分缺损,经常性大便失禁。何某曾为此去找人扯过皮,但对方却反咬一口;何某因为怕“影响不好”,没报警,不了了之。也就是说,年幼的女儿受到重大身体和精神伤害之后,身为母亲的何某,采用的方式是,不去追究加害人,反而残酷地迫害自己的六岁幼女。

禽兽尚且不食儿,尚且有恻隐之心,但这位母亲没有。一方面,她欺软怕硬,迁怒于弱者,哪怕这个人是自己的女儿,也是可怜的受害者;另一方面,把孩子视为私有财产,她认为,幼女被性侵了,受伤了,就是减损了价值,恨不得把这个物品彻底摔烂。孩子被折磨至死,未必不是遂了她的愿。

你觉得匪夷所思了吗?遗憾的是,这位母亲的思维方式完全不陌生。这些年,在媒体或社交平台上曝光过太多家暴至死或重伤的案例,不管是针对妇女还是儿童,基本上都是轻判。

就像网友所质疑的“难道结婚证就是打人证吗”?作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他们的命运更是悲惨。因为在潜意识中,他们被认定是没有独立人格的,附庸于家庭的私人财产。一家之主伤害了私有财产,这是私事;实在闹出人命的,才不得不挑最轻的罪来判。

这种法律背后的核心,就是为了维护家庭中尊卑有序的等级序差。我们这个貌似先进的现代社会里,骨子里还是维护着宗法结构。

饱受虐打的孩子,我们已经在媒体上看得太多;而没有传播出来,一定比被我们能看见的多很多。就在今年6月,汕头一对姐弟长期遭生父继母虐打,老师家访才发现,连日旷课的弟弟和已辍学的姐姐在家做工。两孩子遍体鳞伤,从手到脚、前胸后背、大腿、腹部几乎找不到一块好皮肤;15岁的姐姐体重才26.5公斤,左脸颊下侧和两条手臂则是横七竖八的血痕和血痂,惨不忍睹。老师汇报学校,弟弟却发信息不让报警,称“不然我们会死得很惨”。

——看完了那些血肉糊涂的新闻图片,你知道处理结果是怎么样吗?警察和义工们批评教育了他们的父母一番,然后作鸟兽散,孩子们这样的虐打生活原封不动地延续下去。可以推测,以后这对姐弟不死也只剩半条命了。

幸运一点的,也就是祈求在没有被打死之前快快长大。

是的,中国的儿童被虐待,街坊邻居亲戚都没有权利去管,你要去管,轻则骂你多管闲事,重则把你当作眼中钉肉中刺;报警也没有用,警察笑着说“以后不要再打了”就鸣金收兵,留下来的孩子被当作家庭的叛徒,打得更惨。为什么还要报警?

但我也要为警察说一句公道话:你真要按法律把父母按故意伤害罪抓进去坐牢吗?或者把长期虐待孩子的父母剥夺抚养权吗?那小孩子谁来照顾,谁来出生活费?都交给公安都交给政府吗?我们能有可信任的福利机构吗?这就是:有法,却不能有效依法。

每一次看到新闻里那些可怜的孩子,我也忍不住骂他们的父母是人渣。但细想起来,骂他们有什么用呢?罪人总是除之不尽的,每一个个案,都只是在污染水流;只有源头也被污染了,才真正万劫不复。


(资料图:以色列广场摆放近千残缺玩具娃娃,呼吁关注虐童行为。图片源自中新网)

(本文原标题为《虐杀孩子,只是伤害私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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