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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报告:“裸官”治理成反腐“软肋”

时间:2012-02-21 13:02:35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
2011年10月8日,杭州市反腐倡廉成果展览,观众在观看一面忏悔墙上犯案人员的忏悔书。 施健学 / 东方IC
 

  【财新网】(实习记者 蒲毅)多数人认同禁止“裸官”,但公职人员对“裸官”认同度高于公众。

  2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中,一份有关“裸官”的报告得出前述判断。

  “裸官”是指将配偶子女乃至财产都移民或转移到国(境)外的公职人员。近些年“裸官”频出,少数“裸官”贪污腐败,案发后逃往境外,他们中的大 多数事前都已将配偶子女移民海外,财产已转出境,即便公职人员本人收到惩处,其配偶和子女仍能享受其非法所得,正所谓“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裸 官”反映出腐败公职人员风险意识增强,这为反腐败制造了阻力。

  前述报告的调查显示,公职人员对“裸官”认同度相对较高,有38.9%的公职人员认为配偶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比例要高于公众,公众的这一比例为 34.2%。而认同禁止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数仍然占多数,公职人员占46.4%,公众为42.9%,低于公职人员百 分比。

  对于公职人员子女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有46.7%的公职人员和39.7%的公众认可,14.6%的公职人员和15.7%的公 众认为所有公职人员的子女都不能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39.6%的公职人员和15.7%的公众同意禁止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 国永久居留权。

  报告指出,“裸官”治理是反腐败措施中的“软肋”,“裸官”盛行的原因很复杂,既有认识上的,也有法律和制度上的。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裸官”的监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监管的相关规定多为党的文件,但公职人员并非都是党员,且党的规范文件缺乏法的权威性,前后不一现象严重;

  监管对象不统一,重点为领导干部;

  主要是内部式、非外向型的监管方式,内部监管无异于自己监督自己,缺乏监督不言而喻;

  “裸官”监管缺乏实质内容,缺失“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

  “裸官”违规行为处罚不明,含糊其辞,没有标准和可操作性,大多是一些笼统规定。

  针对“裸官”监管难题,报告提出了相应对策。

  首先是完善立法,制定统一可操作的高位阶的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在其中辟专章规制“裸官”行为。

  其次是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

  另外,还需要一些防止“裸官”的具体路径,比如规定新提拔和任命的司局级正职以上的配偶和子女一律不得申请获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但海外回归人才、有合法理由并经批准或者配偶子女在境外求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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