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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君子案——救国之罪

时间:2011-05-23 10:43:07  来源:创造社  作者:宋石男

宋石男

   一个因政治原因而缘起的案件,由于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各自立场的松动,而在法律层面得以软化。

 
  1936年6月,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简称救国会)在上海成立,其骨干以1935年12月成立的上海文化界救国会为主。沈钧儒、章乃器、李 公朴、史良、沙千里、王造时等14人为常务委员,邹韬奋、宋庆龄、马相伯、何香凝等四十余人为执行委员。其宗旨是“团结全国救国力量”,“制定共同抗敌纲 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并自办十数种报刊鼓吹停止内战、抗日救亡。
 
  成立翌日,救国会沈钧儒、章乃器等将纲领文件面交上海市长吴铁城,希望得到承认,但吴铁城认为他们有政治野心,要求立即解散,威胁说,“你们要做民族英雄吗?那就让你们尝尝民族英雄的滋味”。(周天度,《沈钧儒传》)
 
  一个月后,沈钧儒等五位代表又赴南京,要求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议决停止内战,立即对日作战,并请在全会上发言,被国民党拒绝。几日后,蒋介 石邀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三人吃饭,双方在共产党问题上分歧最大,沈钧儒更明确拒绝救国会接受国民党领导,称该会“代表全国人民意志”“谁抗日就团结 谁”。谈判三日,未能达成共识,沈钧儒等返回上海。
 
  屡屡碰壁的救国会不得不另寻途径,孰料却埋下了祸端。
 
  ■ 接洽共产党
 
  救国会先是与秘密到上海的中共党员冯雪峰等建立了联系。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结束万里长征,抵达陕北。要确保生存,仅靠军事手段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必须有绝路逢生的政治谋略才行。
 
  恰在此时,共产国际指示中共实行统一战线新政策,过去敌我阶级分明的关门主义,现在变成了灵活的结盟政策。中共成功周旋于西北乃至全国各地 实力派中间,与西北最大地方势力张学良的东北军秘密结盟,赢得宝贵的休养生息机会。同时,中共于1935年8月1日发表著名的《八一宣言》,呼吁全国各党 各派各界各军停止内战,组建统一的国防政府和抗日联军。
 
  统战策略制定后,中共也落实了两个主要统战对象,一是日常活动范围常有碰触的张学良的东北军和杨虎城的十七路军,一是以救国会为代表的民主知识分子。前者在军事上可提供最低为互不侵犯的合作,后者在舆论上可为中共在全国范围内博取同情和支持。
 
  中共的统一战线政策与救国会的“共同抗敌”诉求不谋而合。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民主知识分子迅速与中共靠近。1936年7月,沈钧儒等四人 联名发表的《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正是在中共代表团成员潘汉年的鼓动和授意下完成。(杨奎松,《中国近代通史·第八卷》,“内战与危 机”)
 
  此文发表后,毛泽东专门致信作者,表示中共中央同意救国会的宣言、纲领与要求,愿意签名加入,与各党各派诚意合作、共同奋斗。(《救国会》史料汇编,周天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版)
 
  ■ 蒋介石“国家主义”的固执
 
  与共产党灵活的统一阵线政策不同。蒋介石面对救国会的策略和态度则要僵化得多。
 
  蒋介石个人的政治思想,是复杂的混合体。他受国家本位主义影响极深,“国家至上”占据了他政治思想的核心地位。
 
  由国家本位主义出发,蒋介石对国民的个人自由没有足够尊重。他认为“五权宪法所提倡的自由,不是个人自由,而是整个国家的大自由”,甚至认 为“欧美革命要争自由,中国革命要重团结”“中国之所以贫弱,就是中国人太自由的毛病生出来的”。(穆矢,《蒋介石的法律思想初探》 ,刊于《2007南开法律史论集》)
 
  蒋介石也知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不过显然站在后者一边,他说:“传统的自由,是就个人孤立的观念,即消极的意义来说明。传统的自 由,只是避免干涉的意思;三民主义的自由,却是积极的服务人群,而发展自我的意思”。在他眼中,个人自由的发挥,哪怕是为抗日爱国名义而发挥,如果可能危 及或破坏国家的大自由,也是不可原谅的。他眼中的国家大自由,则是在他及国民党强有力的统领下,对外抗日,对内统一才能获得的自由。
 
  1936年7月,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将攘外御侮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蒋介石提出“最后的牺牲”和“最低限度容忍”,国民党正面抗战已在弦上。稍后,蒋介石更力排众议,严令阎锡山晋军等部发动绥远抗战,一举拿下百灵庙,取得局部胜利。
 
  在此关键时刻,秉持国家至上、积极自由观念的蒋介石,显然无法容忍一个社会团体来挑战政府主导抗战的话语权,更不能容忍其打乱“攘外安内”的整体布局。
 
  ■ 救国会日趋活跃
 
  此时的救国会却日趋活跃,不仅秘密联合共产党,还积极与各地方实力派联系。1936年11月,救国会就“绥远事变”致电张学良、傅作义、宋 哲元、韩复渠,要求出兵援绥,坚决抗日。同月沈钧儒等三人还以个人名义致电李宗仁,称其为“国家柱石”,应“请求政府停止剿共,出兵援绥”,同时“援助日 厂罢工工人”。
 
  文化教育界也因救国会的《为团结御侮告全国同胞》而沸腾。北平顾颉刚、钱玄同等六十余人呼应救国会,发表督促国民政府抗日的八项要求,上海教育界实业界褚辅成、穆藕初、黄炎培等215人也联合通电响应。
 
  群众运动方面,1936年9月,救国会组织二千余人走上街头,进行援绥募捐,并派送抗日宣传品。1936年10月鲁迅逝世,救国会主持发起 三天群众性悼念活动,22日包括学生、工人、店员、教授等在内的六七千人集体为鲁迅送葬,一路高唱《义勇军进行曲》和《打回老家去》等歌曲,高呼抗日口 号,将鲁迅葬礼变成当年上海最大的一次抗日救亡示威活动。
 
  与中共关系密切、积极策动地方实力派、联合文化教育界、自办报刊杂志鼓吹、发动群众运动,这些行为都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国民党的忍耐底线。但迫于国内外舆论形势的压力,国民党方面迟迟没有动手。
 
  1936年11月上旬,参与工人运动则成为压垮救国会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月,上海日商纱厂工人数万人进行反日大罢工,救国会发表声援宣言, 并组织罢工后援委员会,积极支持罢工。11月18日,日本总领事若杉派员找到上海市政府秘书长俞鸿钧,提出四项要求,第一项就是逮捕罢工幕后推手救国会的 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等五人。俞鸿钧表示无确凿证据不好逮捕,日方以出动军队威胁。
 
  22日晚至23日凌晨,国民党上海当局终于向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史良、邹韬奋等七人下手。第一次拘捕因证据不足,公安局又无拘票,只能将七人交保释放。23日深夜再次以涉嫌共党分子将沈钧儒等四人拘捕,章乃器、李公朴、史良随后自动投案。
 
  ■ 政治问题法律化
 
  因此,与1932年“陈独秀案”是被动的由政治转向司法解决不同,“七君子案”从一开始,就被强行纳入到法律框架中去解决。
 
  也正是在这种政治与法律两难选择的夹缝中,当局的作为不免左右为难,漏洞百出。
 
  以逮捕为例,国民党对“七君子”的第一次逮捕连具体罪名都没有。 依据法律,除现行犯可以当场逮捕外,对于非现行犯执行拘提,必须将拘票出示被告,拘票上应写明拘提理由和应解送的法院。但据沙千里记载,捕房逮捕他时并没有出示拘票,属于非法逮捕。
 
  以管辖为例,章乃器、邹韬奋、史良三人最初是在法租界被捕的,法租界捕房认为三人无犯罪行为不予起诉,依据法租界当局与中国政府所定的协定,捕房不起诉的案件,嫌疑犯不能移送界外。
 
  江苏高三分院仍将此案交由检察官去侦查,三人还是被宣告不起诉,后又被上海地方法院以“妨碍秩序”嫌疑提去,几个来回,案件的管辖连法院自 己都弄不清楚。最终章乃器、邹韬奋二人由江苏高三分院移提到苏州高等法院,理由是“妨碍秩序”嫌疑,但这个罪名依法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移送苏州高等法院显 然是管辖错误。
 
  针对逮捕管辖等种种程序硬伤,沙千里评论说:“这件案子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实在不必牵涉到法律问题去,而当局则必欲深文周纳,迂回曲 折地弄到法律上去。然而依法律便无法拘我们,以致一举一动,无一不是违背法律,乃令法律尊严、司法体面、国家法权,扫地无遗”。他还说:“这种种法律问 题,虽仅发生在我们的案件中,而其影响所及,却与整个国家的司法有关。也是全中国几千百万案件中一个真实的反映。”
 
  ■ 爱国与害国
 
  “七君子”被羁押至翌年4月,始在江苏高等法院正式起诉。1937年4月3日,“七君子”羁押期将满。4月2日晚检察官和书记官忙碌到3日 凌晨。3日下午,起诉书公布了,指控“七君子”涉嫌触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主义”。
 
  一审原定在4月29日,后因太多民众要来旁听而取消,改为6月11日在江苏高等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开庭。开审之前,法院曾发出120张旁听证,后以“恐妨害治安秩序”为由,临时决定不公开审理,除家属及新闻记者外,禁止旁听。
 
  为“七君子”辩护的21名律师皆一时之选,包括张耀曾、李肇甫、陈志皋、江庸、汪有龄、江一平、刘崇佑、张志让等,当时中国律师界的精华几 乎倾巢而出。这些律师既有做过司法总长、国会议员、大理院(最高法院)审判长的,也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还有上海和苏州的律师公会会长。他们未必全认 同“七君子”的政治观点,但仍仗义而来,为“七君子”慷慨辩护。
 
  据沈钧儒4月9日家书,七人的辩护状只有一个,由律师方面共同商议,推人负责起草,决定后律师共同签字。七人则为律师提供参考文本,就起诉书诸项提供事实和理由,由章乃器、邹韬奋、王造时三人草成,七人讨论决定。
 
  6月11日,法庭开庭。检察官先宣读起诉书,罗列了十项罪状。
 
  律师答辩状开门见山,予以反驳:“起诉书……以被告等爱国之行为而诬为害国,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摧残法律之尊严,妄断历史之功罪。”接着对起诉书十项罪状逐一驳斥:
 
  例如,起诉书认为“七君子”,“有意阻挠中央根绝赤祸之国策”,律师则辩护称,“查遍宣言全文,并无此言。检阅上海公安局致法院函,始见其中先载此语,起诉书即承其错误。万不料侦查四月,起诉者竟连救国会文件原文也未细阅。”
 
  起诉书称,七人“不承认现政府有统治权,并欲于现政府外更行组织一政府”,律师则辩称,“政权与政府不同,权力之变更,不影响其组织。联合战线成立,政府权力更扩大。救国会也早明言,“这是一个政策之争,不是政权之争”。
 
  起诉书还指控诸人“提倡人民阵线,有国际背景、政治野心”,而律师则认为,“人民阵线只是联合战线的一种提法,而国民党自己也提联合战线。”……
 
  庭辨中,审判长与“七君子”的交锋也颇精彩,譬如审判长问沈钧儒:“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
 
  沈钧儒:“共产党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吗?审判长的话被告不明白。”
 
  审判长:“那么,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
 
  沈钧儒:“我想抗日求统一,当然是人人同意的。”
 
  审判长:“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了吗?”沈钧儒:“假使共产党利用我们抗日,我们甘愿被他们利用!”(周天度,《沈钧儒传》)
 
  6月11日这次开庭,经过三小时的庭讯,决定次日续审。但辩护律师以审判长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 判长回避,审判中断。到6月25日,江苏高院才对“七君子”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改由刑事二庭审理,审判人员除检察官仍为翁赞年外,其他人都做了更新。二 次审讯后,并未当庭宣判。本文来自《看历史》2011年5月刊:起诉民国_影响民国的司法大案
 
  ■ 法律问题政治化
 
  “七君子”被捕后,海内外掀起救援、声援热潮。
 
  时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的冯玉祥,本与蒋介石貌合神离,又与救国会诸人有颇多渊源,因此救援最积极,还在南京发起10万人签名营救运动。国民党中央委员于右任、孙科、李烈钧、蔡元培等,广西实力派李宗仁、白崇禧等也纷纷行动,要求释放“七君子”。
 
  张学良的举动尤为特殊。据其自述,得知“七君子”被捕,他独自乘军用机飞洛阳,请蒋介石释放七人。蒋不同意。张就说:“蒋委员长这样专制, 这样摧残爱国人士,和袁世凯、张宗昌有什么区别?”蒋回答说:“全国只有你这样看,我是革命政府,我这样做,就是革命。”(章乃器,《七君子案与“西安事 变关系的历史疑云》)
 
  “七君子”被捕半个多月后,西安事变爆发,张学良在通电中说:“自上海爱国冤狱爆发,世界震惊,举国痛心,爱国获罪,令人发指”,还将“立即释放上海被捕之爱国领袖”列为八项救国主张的第三项。
 
  与此同时,新闻界、京沪各界、救国会、共产党等各方也纷纷要求国民党释放“七君子”,开放民众救国运动。在海外,欧美和东南亚各国华侨以及 国际知名人士如爱因斯坦、罗曼·罗兰、杜威、罗素等也致电蒋介石等人,要求恢复沈钧儒等的自由。张季鸾主笔的《大公报》以及《申报》等大报还先后刊出“七 君子案”的起诉书与答辩状全文。
 
  在“七君子”案开庭审判后,宋庆龄等十六人发起“救国入狱”运动,发表宣言,他们与“七君子”不可分割,爱国如有罪,愿与沈钧儒等同罪,并亲往江苏高等法院要求被羁押。
 
  一个试图纳入法律轨道解决的刑事案件遂脱轨而出,最终酿成一场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
 
  ■ 法律的软化
 
  “七君子”入狱后,国民党对他们较为优待,他们在狱中可以一起读书、讨论、写字、下棋、唱歌、打拳,在西安事变之前,还能会见家属、朋友和新闻记者。即使在被禁止与人会见之后,也能与家人、朋友甚至蒋介石本人通信。
 
  在与沈钧儒通信诸人中,杜月笙、钱新之二人最为关键。申请审判官回避、延迟二审日期就是沈钧儒写信托二人办到的。杜、钱二人还是沈钧儒等与 蒋介石斡旋的中间人。譬如1937年6月17日,沈钧儒就写信给二人说,“尚望将弟等坦白挚诚之意,向蒋委员长及各方详为解释,继续从中转圜为荷”。在与 儿子的家书中,沈钧儒也多次要儿子往访杜月笙,转达己意。
 
  与蒋介石本人的通信或许更直接地决定了“七君子”的命运。1937年6月13日,沈钧儒等六人合署名(未署名者或是史良,当时她关押在女子 看守所,未与六人同处)的一封信托钱新之交给蒋介石。其中说:“顷月笙、新之二先生来视,具述钧座对钧儒等关怀宽大之意,至深感慰。钧儒等……决无反对政 府之用心,可质天日……徒以运动开展以后,未能随时向中央及地方倾诉衷曲,致生误会,事后思之,不胜遗憾……深愿得间面谒钧座,倾怀陈述,冀获钧座剀切之 指示,以求得合理之解决,则对国家对社会始均可告无罪,而无负于钧座之厚望焉”。(《救国会》史料汇编,周天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版)
 
  6月23日,沈钧儒等接到杜、钱二人转告蒋介石要面见他们的消息后,以七人名义写信给蒋介石说:“嗣后如获在钧座领导之下,竭其驽骀,为国效力,不胜大愿”,并表示一经杜、钱二人保出,就面见委员长聆训。且将几日后将在庭上诵读的二次答辩状副稿附上,请钧座“垂察”。
 
  7月16日,沈钧儒给儿子写信说:“蒋对我等似有谅解,曾由杜月笙、钱新之、黄任之等到苏州来过两次传蒋意,欲我等往庐山面谈。而中央及地 方党部似不愿我等与蒋直接解决,种种破坏。于是要判我等罪,要我等写悔过书,要于判罪后送反省院,要于赴庐山时对外宣布。是将我等改押反省院,因此我们设 法拒绝一切,只好庐山也不去……无论如何,救国无罪,是非力争不可……最近到庐山替我等讲话的人甚多。芦沟桥事变发动后,空气似较转好,一月左右或能有解 决消息,告汝未可知也。”
 
  沈钧儒的判断是准确的,随着“七七事变”的爆发,国内政治形势早非“七君子”入狱时的情境。原本“救国会”联合蒋介石最为忌讳的共产党,此时也已成为国民党的联合对象。一个因政治原因而缘起的案件,由于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各自立场的松动而在法律层面得以软化。
 
  7月31日,苏州高等法院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具保释放。8月1日,沈钧儒等人打算去南京面见蒋介石,但未得蒋复电,就没去。
 
  出狱后,“七君子”内部也前后有了分化。章乃器先是淡出,后来干脆退出救国会,理由是会里共产党人太多,救国会政治上完全追随共产党,而他 不愿被控制(《救国会史略》)。王造时则认为国民党已经抗日,救国会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后来也不再热心于救国会活动。此后,邹韬奋英年病故,李公朴被暗 杀,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则坚持到了最后。
 
  1937年9月,国民政府修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删除了“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为犯罪的条款。1939年1月26日,四川 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宣布撤回这一案件的起诉(因苏州沦陷,最高法院批准将“七君子案”管辖权移转至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在司法程序上“七君子案” 至此始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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