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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征求意见

时间:2010-12-16 12:10:51  来源:财经  作者:

  【《财经》记者 徐凯 谭翊飞 实习生 李湘宁】12月15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二稿),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

  同一部行政法规两次征求意见,是立法工作非常罕见的一幕。一位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表示,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和公众对于征收条例的重视;另一方面则表明,中央仍未就如何修改条例达成共识。

  2009年11月,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在当地城管执法局强拆过程中自焚重伤而亡。以此事件为导火索,当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等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在舆论的影响下,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新拆迁条例”——征收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下称一稿)。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据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透露,二稿正是基于征求所得的意见修改而成。二稿共31条,分为五章。与一稿相比,二稿的条文少了十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主体内容为征收程序、补偿和法律责任。围绕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二稿作了不少修改。

  其中突出的是,在补偿环节确立不低于市场价原则。二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征 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同时,二稿将征收的评估办法授权给了住建部。其中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还将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授权给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何为公共利益,则界定了征收的范围。相比一稿,二稿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突出了其必须符合规划。二稿规 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 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二稿还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强拆引发的血案,目前已成为中国社会的矛盾集中爆发点。根据现行条例,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二稿则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以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事实上,近年来,强拆、血拆的高发区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这并非新拆迁条例适用的范围。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土地管理法 和征收条例在公平补偿、保证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所改善等原则上应当一致,两部法规的修改亦是统筹考虑。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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