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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佛海案:汉奸的生与死

时间:2015-02-27 12:26:50  来源:看历史  作者:

文/毛剑杰

 

 

194610219时许,十二三名法警押着时人称之为“第三号大汉奸”的周佛海,乘一辆大型汽车,出现在了南京建邺路西段朝天宫大成殿的南京高等法院审判庭门口。周穿一件灰色平布长褂,戴眼镜,神情中看不出慌乱。

 

10时整,周在法警及宪兵的押解下,自旁听群众的间隙进入法庭,站到被告栏内,等待受审。这时人们注意到,周佛海扶在栏杆上的双手微微颤抖。

 

周是最后一个出庭受审的大汉奸,因此格外受公众关注。但舆论瞩目周案的原因,并不仅于此。一方面,当时民间舆论弥漫着“汉奸人人得而诛之”的愤恨。194613日,上海《文汇报》题为《周佛海怎么样了,我要为沦陷区同胞大哭》的读者来信,或能代表这种普遍存在的强烈情绪。文谓“像他(周佛海)那样的人,难道还要调查加罪证据?”并疾呼“如果周佛海不立即明正典刑,那么中国根本无汉奸,中国根本无叛逆。”

 

但周佛海为人乖觉,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即判断日本必败,于是在1942年初通过军统渠道向蒋介石表示悔改。蒋则以亲笔信回复,让其“暂留敌营,戴罪立功”,并承诺“君之前途,将予以可靠保证”,署名“知名不具”。尔后,周暗地里时有庇护军统特工、向国军递送情报之举。

 

因此,抗战结束后,陈公博等其他汪伪高层或逃遁或被捕,周佛海却由戴笠委任为军事委员会上海行动总队司令,协助维持上海秩序。而当1946年初陈璧君、陈公博等先后被捕入狱时,周仍只是被国民党方面软禁于白公馆中,除了不能出门及打电话外,饮食起居有专人伺候。

 

对比陈公博、褚民谊、缪斌、梅思平等汉奸陆续受审处决的结果,周佛海的处境优渥、迟迟未被起诉审判更令公众感到愤怒,613日,国民参政会也有人提议,请政府将周佛海等人交法院严办。

 

828日,《大公报》又以《周佛海、丁默邨怎样呢?》为题发表社论,质问国民政府究竟打算如何处置周佛海等人。

 

829日,司法部长谢冠生在上海对记者发表谈话称,周佛海等五人将由重庆解往南京审讯。9月中旬,军统出面,将周佛海、丁默邨等五人押往南京,送进了监狱。

 

庭外角力

 

周入狱后不久,南京最高检察院检察官陈绳祖就于1946919日、21日、24日至26日连续对周佛海进行侦讯,102日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指控周佛海“参与组织伪国民政府、滥发伪币资敌、签订卖国的中日基本条约、以汪伪特使身份出访满洲国,以及招募伪军、公卖鸦片、搜刮物资、奴化青年”等罪行,认为“无一而非祸国殃民之举”,指其触犯《惩治汉奸条例》。

 

1021日,南京高等法院公开审理周佛海案,主审法官是时任立法委员的知名法学家、高等法院院长赵琛,推事葛之覃、金世鼎,主诉检察官陈绳祖,辩护律师章士钊、王善祥和杨喜麟,都是名动一时的民国法政精英。

 

对赵琛等法官来说,审判周佛海时面临的压力,远远大于不久前审判褚民谊、陈公博等其他几名大汉奸:一头是认为“汉奸人人得而诛之”、甚至可以不必调查证据、直接枪毙的极端公众情绪,在民间一呼百应。

 

另一头,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政府高层,许多周佛海旧日同事、朋友,如陈立夫、陈布雷、顾祝同等能量大到足以影响国策的党政军界要人,从不同角度出发,希望法院能不判周佛海死刑。

 

两头压力,同时考验着法官们依程序审判、维护司法独立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它们甚至直接在法官身上碰撞角力。

 

公 审之前,蒋介石约谈司法部长谢冠生,询问高等法院有无可能不判周佛海死刑,谢冠生委婉回答,周佛海一案目标太大,处理不善会引起更大的舆论怒火。蒋介石还 约见过承办此案的推事,得到的答复是,从案卷来看周佛海罪行应重于陈公博,若最终判决不是死刑,舆论一定哗然,认为陈公博死得冤枉(侯学宾《周佛海受审 记》)。

 

爱国还是卖国?

 

各方诉求在法庭外角力多时后,法庭内的控辩也终于开场。这是一场截然不同于庭外角力、纯粹司法程序层面的较量。

 

1021日上午10时,庭审开始,依程序问过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等基本信息后,审判长赵琛开始切入正题:“国民政府曾公布惩治汉奸条例,你为何要参加伪组织?”(南京市档案馆《审判汪伪汉奸笔录》)

 

周佛海辩称,其在当时的政治环境“觉得有搞和平运动的必要,但在现今看来已是错的。”并且,“依当时国际形势,我认为抗战不能得到胜利,我对抗战失去信心,宁愿牺牲自己,去参加和平运动。”

 

周 此前在狱中写的洋洋数千言自白书中,也承认参与组建汪记南京“国民政府”,但同时否认这是卖国行为,因为“不会影响抗战的阵营”,也不会“增加敌人的战斗 力”。理由是“一直到敌人投降止,有许多日人仍以为南京成立‘国民政府’是日本上了当。因此南京伪府的成立不但没有增加敌人的战斗力。倒反使敌人碍手碍 脚,不能畅所欲为。”

 

周还称:他在伪府担任许多伪职,但却是“空名”“都没有权责,既不能做恶,也不能做善。”且自己已于1942年向军统局自首,有戴笠的信件可以作证。

 

随后,审判长问及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项罪行,即周佛海与日方签订卖国条约一事。周佛海说自己未参与详情。

 

“高、陶二人悔悟回渝,你为何还甘心附逆呢?”审判长指的是高宗武、陶希圣二人脱离汪伪阵营并公布所携汪伪卖国密约事。

 

周辩称高、陶二人与中央早有联络故得逃走,而他那时没有。

 

“高、陶发表文章,还说到你参加和平运动是很坚决的。”

 

周不答。

 

起诉书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是周主导成立伪中央储备银行、滥发伪币,并颁布法令禁止人民持有法币一事。

 

庭审至此,参加旁听的军统人员赵毓麟回忆,这时周佛海忽然将置于面前的扩音机挪近了一些,目的在使听众对他的供词听得更清楚些。(《中华文史资料》“周佛海受审旁听记”)

 

周佛海在自白书中也曾专为此事写了长篇辩解,称他是为了减少民众损失,抵制日军军用票才不得以发行中储券。且中储券有货币储备基金支持,并非掠夺。

 

“我曾到日本借到一亿日元,充作中储行的发行准备。最初中储券与法币的比价是77100之比,后来才逐步变为12之比,这是因为中储券有了一些信用的关系。当时我的方针是整理币制,安定金融,尽量减少同胞因币值低落所受的损失。同时我订立银行制度,使它尽到扶助农工商业的任务,不使社会金融成为国家财政的牺牲品。”

 

审判长回应说:“你要知道参加伪政府、组织储备银行、稳定沦陷区金融是已达到敌人以战养战的目的吗?”认为周佛海“借此套取法币,供给敌人购买物资,使后方物价高涨。”

 

周佛海答:“我们实在是想安定沦陷区物价的。”

 

自首之争

 

激烈的庭内控辩,或可不理会庭外角力。而庭外角力各方,则无时不在企图按一己意愿主导庭内控辩结果。

 

公众方面,在周佛海入狱后,仍密切关注着案件审理进程。1021日上午庭审时,南京近万民众早早来到了庭外等待旁听,其中不乏知名人士如鹿钟麟等,国民党中央委员也到了不少。

 

被 告一方,周佛海一入狱,周妻杨淑慧已在党政军界四处活动,配合律师收集大量有利周佛海的证据。同时,杨淑慧还极力说动一些当事人出庭作证。利用大量的有利 人证物证,法庭内的辩护律师团布置下了第二道防线,力图证明周佛海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赎罪表现,从而争取从轻发落。(《审判汪伪汉奸笔录记》)

 

1021日庭审中,证人、军统局特工周镐向法庭提供证词称,抗战期间他曾打入汪伪内部策反,因而结识周佛海,证实194112月珍珠港事件后不久,周佛海就“觉悟了”,曾掩护过周镐等人的特工活动,并于1942年由他和另两位军统特工程克祥、彭寿向重庆方面代述自首意思。

 

尔后是另一位证人、顾祝同部下参议张叔平出庭陈述,证明周佛海确曾向国民政府方面、向军方送出过大量秘密情报,并与顾祝同有过书信往来。并称周佛海提供的情报“消极上”帮助了国军赢得1944年的贵州独山大捷。

 

第三位证人、时任苏浙皖区挺进军总部高级参议的杨思平也证实,1945年他奉中央命令反攻时,曾接到上级指示称,周佛海将在上海策应国军反攻。

 

对此,检察官陈绳祖发言表示异议,指周佛海早在1939114日就被国民政府通缉,其“所谓的自首”是在1942年,而不是在犯罪发觉前投案。因此认为周佛海自首情节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章士钊的发言则认为,军统特工程克祥带回的电报,足以证明周佛海早有自首之心。只是程克祥办事不尽力拖延了时间。此外,周佛海有保护军统特工的实际行动、在军统秘密联络名单中有化名,这些都是其有悔悟之心的实际行动,因此周佛海案应与其他汉奸案区别对待之。

 

王 善祥律师辩护词中进而阐述,被告确曾自首,而军统局函复被告未曾自首,是指法律上之自首而言,并未否认事实之联络,且曾向中央呈诉,由此不能否认被告未曾 自首,加上周佛海悔悟后的作为,法庭应考虑对其从轻发落。然后杨嘉麟律师补充发言说,军统局公函可以证明,周佛海自首其实早于惩治汉奸条例。

 

这时,陈绳祖忽地站起身来:“这里有蒋委员长侍从室和军统局的公文,对周犯所称功劳及胜利时委派为上海行动总队司令一事,完全是一时利用!”这话完全否定了周佛海自己宣称的投诚为国。(《周佛海受审记》)

 

此前辩护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个意外,军统局出具的公函中,虽承认周佛海确曾为军统提供过情报和庇护,但同时却否认周佛海有自首行为。

 

一审死刑

 

庭审最后一个环节,是周佛海行使其最后辩论权。

 

周 表示“被告应负之责绝不推诿,绝对信任法庭上之公平处置”,但同时对起诉书称“被告总揽经济大权一事”则辩称自己不但无总揽之权,连行政权也没有,只是个 空头“行政院”副院长。随后又谈到自己在抗战后期设置电台与重庆联络,向重庆密送情报,布置军事,配合反攻,营救和接济国民党中央工作人员等,“不但无 罪,反而有功。”

 

周佛海最后总结陈词的大意是“检察官控告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余谓,上半段应为通谋敌国,图谋挽救本国,因历述动摇日军士气,淆混日本国民各谋略以及妨碍日军各种行动等。后半段应为通谋本国,图谋反抗敌国。”

 

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辩论终结,案件择日宣判。

 

117日上午11时,周佛海案再次开庭,审判长赵琛宣读“特定第三四六号特种刑事判决书”,认定了周佛海参与组织汪伪政府、编练伪军、滥发伪币等种种罪行;同时认为周佛海是在被政府发觉罪行并通缉之后,才表达自首的意思,认为与其所犯的罪行远不足以抵消其对抗战的微薄贡献。

 

判决书最终“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判处周佛海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杨淑慧随即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观点与周佛海自白书大体相似,强调中日基本条约为梅思平主导签订、发行中储券是对日军军用票的抵制等,一边四处求告于党政军界要人间,晓之以情或不惜重金,或两者兼而有之,请动他们为周佛海案奔走求情,以期为丈夫脱罪、轻判。

 

然而1947120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最高法院驳回了杨淑慧的抗告,判决书根据大量公开发布的汪伪国民政府文件,指周佛海曾公然声称“根据中日基本关系条约之精神,声明决与友邦日本同甘共苦”,又亲笔签署发行伪币、禁绝法币同行的法令等等,都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决定维持原判。

 

至此,周佛海案已走完除执行外的所有法律程序,而审判长赵琛等法官的职责,也宣告完成。这同时还意味着,周佛海随时可能被枪毙。

 

杨淑慧绝望悲泣之时,舆论却对此结果欢声雷动。

 

死中求生

 

但杨淑慧的努力并非完全没有成效。在她四处求告的同时,蒋介石也在谋求为周佛海免去死刑。

 

蒋 先是委托周佛海的好友陈布雷出面,希望仍然在司法层面完成此事,但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夏勤认为,最高法院已经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无法再加以更改。司法行 政部部长谢冠生和司法院院长居正协商,认为只能政治方式加以解决,即由司法院签呈国民政府,请求减刑,也就是特赦令,这是周佛海免死的唯一希望。

 

杨淑慧千方百计通过高层关系设法延缓执行死刑,一边再顾不得礼节,于除夕夜闯进了陈布雷的家。陈是周佛海的老朋友,且能随时见到蒋介石,他见杨淑慧头发蓬松、脸色煞白,马上进入客厅说:“周太太,定定神,慢慢说。”(侯学宾《周佛海受审记》)

 

杨淑慧也不哭,一副豁出去的样子,表示若周佛海被枪决,她便把蒋介石写给周佛海的亲笔信交给香港媒体。

 

陈布雷则安慰杨淑慧说,法院若要处决周佛海定会行文到侍从室,他可代为压下,“以性命担保”周佛海暂时不会被处决,并保证在初一去蒋处拜年时会提醒其处理周佛海的事。

 

陈言尽于此,杨淑慧只得半信半疑地走了。

 

年初五一过,毛人凤突然找到杨淑慧,说蒋介石要召见她。到了蒋介石官邸,陈方领她进去,蒋早已端坐在客厅里了,她一见到蒋介石。眼泪就簌簌地流了下来,赶紧跪倒在地,阵阵悲泣。

 

蒋介石皱着眉头,打破沉默表态称“让佛海在里面休息一两年,我一定放他出来。”杨淑慧终于吃了定心丸,轻轻地又磕了几个头,站起来走了。自始至终一言未发。(侯学宾《周佛海受审记》)

 

杨淑慧在等待中度日如年之际,舆论也在反复质问南京高等法院:为何周佛海已判处死刑,却迟迟不予执行。对此,南京高等法院院长发表谈话称,周佛海何时执行,需等司法院下令由检查处执行。

 

125日,陈果夫、陈立夫上书蒋介石,为周佛海求情免死。

 

129日,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曾就周佛海一案通令各通讯社及报馆,“不宜有刺激人心之记载。”随后,23日最高法院呈文国民政府,申请给周佛海减刑。

 

326日,蒋介石签署特赦令,以有戴罪立功表现为理由,核准将周佛海原判之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至此,周佛海终于逃脱死刑。

 

终有盖棺日

 

1947年农历端午节,杨淑慧叫进整桌酒菜,和周幼海、周少海等子女一起到监内合家同欢,共度佳节。但他们不曾想到,这是周家最后一次团圆。

 

这年秋天起,周佛海心脏病复发,并发症一起袭来,痛得常常只能俯卧床头大叫。杨通过关系找到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想保外就医,但谢以“刚特赦又要保释,等于放人,担不起这个责任”为由拒绝了。

 

1947l0月,周佛海心脏病日趋严重,由监狱医生及家属聘请的医生医治,病况时好时坏,只能靠注射维他命及麻醉剂维持。194829日(农历除夕),又突患肺炎及急性肋膜炎,病情严重,但未获保外就医。只能在监狱中由医生二人随时治疗,并有其家属聘请的医师随同昼夜诊治。

 

228日晨,周佛海病情突变,浑身出汗如雨,精神疲惫。下午1时半已处于弥留状态。2时气绝身死,时年5l岁。45日,周佛海埋葬于南京郊区汤山永安公墓的半山间。一生机巧的周佛海,就此盖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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