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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朝光:民国初期的电影审查

时间:2014-03-05 11:24:24  来源:共识网  作者:

 

 

       北京政府时期可视为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的初创期,其特点以检查体制的多样化、地方化与检查标准的宽泛性、道德性为表现。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至20年代初,中国建立电影检查制度的条件逐渐趋于成熟。首先是电影放映市场的扩大,据统计,20年代中期,国内电影院总数已达到140余家(不包括台湾、香港与澳门的电影院),其中上海、北京、哈尔滨、汉口、天津等大城市的影院数已超过10家。电影院的上映片目也日渐增多。
 
  20年代中期,估计上海市场全年放映片目可能超过300部,达到平均一日一部新片的水平。除了进口影片外,20年代中期,中国“电影事业大盛,风起云涌,一日千里,影片公司竟设至数十处之多”,1926年国产故事片出品数量首次超过了100部,出现了民国时期的第一个高峰。
 
  这样大的放映数量,使对电影的审查管理成为规范市场的一种客观需要。其次,由于当时放映的电影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反响,对电影进行检查的呼声日渐高涨,而且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因为“近来有一部分出品,简直太不像个样子了”,“审查情节,所以维持国家底体面,和社会底风化;审查成绩,所以鼓励摄片者的谨慎,和保全电影界的信用”。这又使电影审查成为当政者顺应时势的主观愿望。
 
  正是在这样主客观结合的背景下,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开始浮出水面。
 
  电影检查制度开端:江苏省“电审会”
 
  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各地电影审阅委员会均简称“电审会”)的成立可视为较具有本来意义之电影检查制度的开端。
 
  该会由江苏省教育会组织,有委员10人,并首次定出了电影检查的具体标准:1.确合教育原理,能于社会发生良好之影响者,得加入“曾经江苏省教育会电影审阅委员会认可”字样,以寓表扬之意;2.通常影片,但为营业关系,可无流弊者,本会不加可否;3.如确系有害风化,曾经本会劝告,未经改良者,本会当请官厅干涉。
 
  1923年7月2日,该会首次开会,审阅明星公司出品的《张欣生》,审阅委员“谓此剧以法律为归束,以报应为主旨,编制颇佳,惟间有一二处须加删改”,决定于日内集会讨论。两天后,电审会再次审查影片,认为《张欣生》全片均系演明事实,且属果报之意,尚无不合,惟以烟赌造成罪恶之原因尚少说明,应于三犯执行死刑时,补入忏悔语以表明之。如照改后,亦适合本会所定标准第二条。
 
  《张欣生》一片为电影检查呼声高涨的动因之一,而该会却未提出禁映要求,反予通过,在“因果相报、尚无不合”的表面原因之外,也反映出江苏电审会缺乏强制性禁片之权力。
 
  其后,江苏电审会又陆续推出符合该会第一标准予以表彰的影片计20余部,其中有1925年明星公司出品、洪深编导的《冯大少爷》,被评为“为有财产而不能教育子弟者当头棒喝,事虽平淡无奇,警世之意实深,艺术亦佳”;1926年民新公司出品、欧阳予倩编剧、卜万苍导演的《玉洁冰清》,被评为“志趣纯洁,描写黄伯坚处势利社会中,独能抱定富贵不淫之精神,历尽艰苦,以与环境相抗……尤足风励末俗,艺术方面,亦多可取”;1926年神州影片公司出品、万籁天编剧、李萍倩导演的《难忘了妹妹》,被评为“艺术优美,剪接合宜,亦觉无懈可击”。
 
  与江苏电审会成立的同时,淞沪警察厅制订了《取缔影戏园规则布告》,规定电影院开演影戏前,须将剧本或说明书送警察厅审核,“如有奸盗邪淫妨碍风俗之影片,应即禁止开演”,至于全部还是部分禁映,由警察厅“按其体裁临时酌定”。同时规定,影院男女宾座位不得紊乱,放映时间以晚12时为限。
 
  警员可随时在场监视,凡违背本规则者,依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处罚,或勒令停演闭业。
 
  该布告的基本点仍着重于电影院的管理,且并未与江苏电审会的实际联系,警察权力与电审会工作之分离,不能不影响到电影检查的效用。
 
  就江苏电审会的工作而言,基本上仍为民间组织的性质,成员多出于教育界,所考又多从电影的教育功用出发,审查标准较为宽泛与宽容(可以《张欣生》的审查为例),缺乏实际效果。在见之于传媒的报道中,没有表明该会曾审出“有害”影片。
 
  而且该会的审查基本上是在电影上映后而非上映前,与电影检查的初衷仍有一定距离,实际功效显然有限。虽然该会审查标准里有“请官厅干涉”字样,但我们并未发现官厅干涉的具体事实。正因为如此,各电影公司对这样的审查并不重视,江苏电审会的工作也被一些论者讽为千篇一律、似是而非的“老学究的朱批”。
 
  其他省市的电影检查
 
  较江苏为后,1926年2月3日,浙江省会电影审查会在杭州成立。根据该会章程规定,该会由教育、警察两厅合组(教育厅会员由通俗教育研究会会员担任),“省会各处制造新片,及公开映片,一律须经本会审查预演一次,经审定后,给予许可证,方准租赁开映”。
 
  另据该会《审查规程》规定:“省会各场所公开电影,每逢新到之片,最迟须于开映前两日,报告本会,通知开映时期”;“新片开映之当日午前九时起,本会轮推审查员二人,到场审查”;“预映完毕,如片中情节动作字幕布景等,有违背善良风俗或妨害公共秩序者,审查员得知照该场,嘱其删除,并将删除情形,记明于许可证中,其情节太坏,无从删改之片,不给许可证”;“倘有不依许可证删改情形而开映者,由该管警察署随时令其停映,并依法处分”。
 
  浙江电审会是目前所见资料中,体例最为完备,检查实施程序最为具体,并与警察权力相结合的省级电影检查机构,因而该会较具典型意义上的电影检查功能。
 
  江苏和浙江之外,其他省市也有关于电影审查的规定。
 
  1921年9月,天津警察厅发布训令称:“各电影园所演影片,则大率不外奸抢掳掠,且有为西欧所禁演者。似此情形,不惟有失戏剧本旨,抑且妨害风俗,均应从严取缔,以维将来。……嗣后无论开演何项文明新剧或电影,均应事先将戏曲脚本或电影片送交该所,先行审查。如确系有益社会人心,不悖善良风俗,方准演唱,违则重惩。”同月,天津教育厅厅长谕:“近来津埠各电影园所演之片,往往离奇怪诞……幼年学生,每值课余之暇,结队往观,为害于身心者最巨。令即严加禁阻,以免德育上受无形影响。”
 
  1923年6月,直隶省长王承斌又发训令称:“近日多有诲淫诲盗之影片,如《阎瑞生谋害莲英》、《张欣生谋产》等片,虽系上海实事,然其人则流氓贼子,其事则残害杀伤,自应一律严禁,故昨通令所属各机关查禁,以维风化云。”
 
  1916年3月,广州市警察局通过《取缔影画戏场规则》,规定:“凡诲盗诲淫、败坏人心风俗、伤碍友邦感情画片,一概不准影演,如违重究。”1924年广州市教育局通过《视察戏剧规则》,规定:“凡有伤害风化之影片剧本,一概禁演。”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后,1926年6月,广州市教育局通过《取缔影画戏条例》,规定:“各画片如有违犯下列各项者,应禁止其全部或一部:1.有反革命意味者;2.有损国体或民族人格者;3.有政治煽动的说明文字者;4.残忍杀害或诲淫诲盗者;5.过于神怪能导人迷信者;6.有诈术骗术意味者;7.广告上用不正当之标题者;8.说明之文词污秽者;9.有关于花柳病或堕胎等表演者;10.其他关于危害社会治安或社会道德者。”
 
  中央层级的电影检查
 
  在有了各地的电影检查初步实践之后,中央层级的电影检查制度也在酝酿订立。
 
  1924年1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发出通令称:“近日各省埠电影营业日渐发达,各电影剧场经理人,因谋营业发展,关于租赁之影片,率多趋重情剧,描摹青年男女恋爱情态,致使观者欲狂,窃生效慕之心。其次则为杀人放火,路劫盗抢,以及诱骗等情。此等剧片,使青年观之,实属败坏道德,有伤风化,害及公众思想。内(务)部有维持风化,规正人心之责。对于奸盗淫邪之剧片,亟应严加取缔,以端风化,而维社会治安秩序。因电影营业,属农商部主管,特咨请农商部,会衔咨行直隶省长,饬警随时赴各剧场检查,凡各园新到之片,须经官厅检阅许可后,方准开演,不得自由开演……”
 
  1926年2月,教育部通俗教育研究会戏曲股成立了电影审阅会,在呈请教育总长审核时称:“影剧一事,于社会教育关系甚重,其良者固足转移风俗,裨益社会,而稍涉偏激,亦易滋流弊,不可不详加审核,分别奖禁。”
 
  该会拟出了《审查影剧章程》共10条,规定凡国内外编演影剧“均须经本会审定后方准映演”,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褒奖”  :其事实情形深合劝戒本旨者;有益于各种科学之研究者;于教育上确有补益者。有下列情形者“应禁止之”  :迹近煽惑有妨治安者;迹近淫亵有伤风化者;凶暴悖乱足以影响人心风俗者;外国影片中之近于侮辱中国及中国影片中之有碍邦交者。有下列情形者“得令其裁剪或修改之”:情节乖谬不合事理者;形容过当易起反感者;意在劝戒而反近诱惑者;大体尚佳间有疵累者。
 
  教育总长易培基在呈文上批复:核阅所拟章程各条,均称妥协,应准照办。
 
  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北京政府“官署”是否介入电影检查还难以遽下定论,但据《申报》载,“教部前因影片与社会风俗甚有关系,曾订定审核影片章程,公布在案。兹查各制片公司,对于此事多视为具文”。
 
  可知当时警察权与检查权的结合至少是不完全的。
 
  此项章程对电影检查标准的规定,是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初创过程中最为详尽的一次,不仅有各地电影检查标准中均有的关于“治安”、“淫亵”、“风化”、“风俗”等等的禁令,而且第一次列入了关于“辱华”和“有碍邦交”的内容。
 
  尽管国内舆论对于美国“辱华”影片多有批评,但在最初的电影检查中,并无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此次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审会虽拟出了禁止规定,但并无运用于实际的报道。对于美国“辱华”影片的实际禁止,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才得以实现。从而使电影检查在道德关怀之外,有了一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意味,反映出与江浙地方电检标准的差别。
 
  政治和“风化”
 
  牵涉政治的电影检查可见两例。
 
  一例为1915年5月,正值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浙江绍兴县署以“目前外交甫经解决,内患尚未消弭,凡在商民痛定思痛,正卧薪尝胆之日,非酣歌恒舞之秋,且绍城非通商大埠,此等营业不特于商市无所裨益,兼定为风俗人心之害”为由,电饬城区影戏馆停业。
 
  另一例是,1928年3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函知华北、东北、西北10省区,要求对于“以废除现有社会之组织为其表演之目的”的苏联“宣传”影片,应“转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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