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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改变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无理限定

时间:2013-10-23 09:51:30  来源:自然大学  作者: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尊敬的全国人大法工委:

 
        今天,全国人民正在欣赏哈尔滨的PM2.5浓度超过1000的诸多恐怖景象,新闻上播发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即将进入第三次审议的消息。
        让全国人民比遭遇有毒空气更为污浊的事是,“三审稿”里面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条款,居然被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任何稍微懂点文字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规定与“二审稿”将公益诉讼的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是文字呈现的形式更加委婉、巧 妙,更具迷惑性。由此,也更加让人相信,立法者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国有环保组织”的偏好,已经到了不可理喻、丧心病狂的程度。
        当今的中国,生态系统已经全面崩溃。当今的中国,所有的国人都已经沦落为环境难民。
        没有一个人,能够阻挡环境恶化带来的饮水危机、呼吸危机、食物危机、土壤危机;没有一个人,能够阻挡全面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个人心灵崩溃危机。
        正是因为过去的环保法律太软弱,正是因为过去的法律不赋予公众保护环境的神圣权利,全体中国人,只能一天天眼睁睁地看着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森林生态系统崩 溃,草原生态系统崩溃,沙地生态系统崩溃,海洋生态系统崩溃,空气生态系统崩溃,土壤生态系统崩溃,岩石生态系统崩溃。
        如今,中华大地上已经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河流和湖泊,中华大地上已经没有了一处算得上天然的草原和森林,中华大地上已经没有了一处能够让野生动物安全生活的地方;中华大地上的生态破坏如此严重,让阳光蒙羞,让雨水痛恨。
        在这样步步紧逼的环境灾难面前,我们能做的事情就是尽力地减缓。而想要有所减缓,唯一的办法就加大力度对环境施害者的惩罚。而要让环境施害者恐惧,除了全 力维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用法律来保证“人人都可以发起环境维权诉讼”,保证“人人都有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让环境施害者 随时生活在公众环境保护的压力之下,成为一个可以挽救的“环境守法公民”。
        可惜,在这样全国危急的时刻,我们环境法律的制订者,居然还在为了保护一两家“公益诉讼主体”的私益,为了保护那些环境破坏者不遭受真正的惩罚,而费尽心机地琢磨字句,遮掩机心,排斥公众,逃避透明——如此行径,确实让全国人民难以接受。
        在这里,我们请求你们,趁着修订和讨论这部法律的最后的机会,改变这个荒唐而残酷的条款。即使你们不愿意让“人人都可以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事实,至少 可以让所有愿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全国各地民间草根组织,可以随时随地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只要他们有这心愿,只要他们愿意担当,法庭就应当积极配合,尽 快立案;法官就该尽早开庭,基于环境权益和公众权益,秉公判决。
        如果一定要给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我们建议,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改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 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有志于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致
 
敬礼
 
所有关注“自然环境权利”的公民
           2013年10月21日
 
(期待所有关注此事的机构和个人参与联署。联署截止时间:2013年10月23日晚上12点。24日正式递交)

 

原文链接:http://www.nu.ngo.cn/shsj/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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