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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监督权交给消费者

时间:2011-05-04 10:46:35  来源:中国报道周刊  作者: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毒豆芽”等等又接踵而来。近来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丑闻的频频被曝光,甚至引发了溫家寶总理关于我们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到何种程度”的怒斥。

  当然,道德滑坡是根子上的原因。但道德滑坡的原因说来话长,而且道德重建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使命,并非短期内有可能立竿见影的,而杜绝恶性食品 安全事故却是必须立刻行动起来并见到成效的。因此,当前全社会都在反思: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屡被突破?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把好“入口”安全关该有哪些突 破?

  很显然,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以来中國食品安全状况全无改善的事实,已经让绝大多数国人懂得一个道理,在市场经济和开放多元社会的条件 下,过去我们习以为常的那种运动式执法是注定不会有多少成效的。眼下许多人转而把问题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利、甚至监管腐败,要求政府提高食品的准入门槛, 问加大对相关监管部门的问责。

  这无疑是对的。,新华社4月18日的一篇报道揭露了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的严重的“马后炮”监管问题,采写这篇报道的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下述触目 惊心的事实——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 利”。例如,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 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这样的监管能没漏洞吗?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 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该这位食品审查员甚至还举例说,执法中即使发现造假也不能罚死,罚太狠了,下年找谁收钱去?本来罚 10万元的现在罚1万,企业交了“保护费”,焉有不放之理?这样的怪象下,监管人员快与违规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了……而且据说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

  于是,舆论纷纷将呼吁的焦点集中于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廉洁程度上。

  然而,我认为,即便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配备再多的人力物力,对他们给予再严厉的监督,要指望这些尽心尽责的公仆们替全国消费者万无一失地把住食 品安全的每道关,恐怕仍是这个世界上最不靠谱的期望之一。如果企业没有强烈和紧迫的自我监督的压力和动力,那么中國的食品安全(乃至其绝他大多数产品质量 问题)是不可能的得到比较好的解决的。而这种压力显然主要来自消费者自己,没有什么人比婴儿家长和厨房主妇更加痛恨三聚氰胺和“瘦肉精”了。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很少食品安全丑闻,并非那里的政府特别能干和廉洁。真实的原因在于企业实在不敢冒这种险,因为其成本往往是不堪承受 的。一般来说,在西方国家,企业,尤其是像食品企业这样的事关国民身体健康的企业,一旦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它基本上就不会再有为自己辩解或改正错误的机 会了。倒不是说政府会用行政命令强行关闭它们,政府的确会课以重罚,但那对企业来说通常并不足以致命;关键是各种消费者权益组织的无穷无尽的索赔官司,特 别是媒体的持续曝光等,使企业今后不可能再有任何市场生存空间。因为企业根本犯不起错误,于是就非但不敢主动坑蒙拐骗,还必须克勤克俭地时刻进行着自我检 查,以防疏漏。

  而我们耳熟能详的中國的所谓监管往往恰好相反,它的首要指导思想是把消费者排除在监管力量之外。正如本月初《新世纪》周刊的一篇报道中援引中國 政法大学学者王涌所指出的,“在每次公共安全的危机之中,每每看到的就是拙劣的作秀、严厉的信息控制和舍卒保帅的问责惩处。表面文章做足,制度内在的毒瘤 依然顽固,然后悲剧不断重演——这就是中國式监管模式的宿命。”他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本身必须设有最终的问责机制。

  我的期望值则更低,我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其实并不需要做得更多或更好,它只要停止或哪怕稍微放松一些对媒体和各类社会自发组织的不遗余力的“监 管”,中國的食品安全顽症就算不能迎刃而解,也至少会痊愈一大半。当然,我也知道,做到这个其实是最不容易的。想象一下,像三鹿和双汇这样的企业,有多少 层级的政府千方百计地想要和正在设法保全它们?请不要误解,我在这里主要并不是指几个贪腐官员。实际上,在现有的体制下,三鹿和双汇正是政绩的重要源泉, 我们怎么能指望它们轻易倒掉呢?

  说老实话,眼前我最担心的一件事情是: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极其官员可能并不会像老百姓期待的那样利用这次机会对食品安全领域作一次彻底的整顿和 改进,而是利用社会上下要求加强监管的绝好机会变本加厉地设租寻租——不是吗?是上级和老百姓授权我来加强监管的,我手里的那张食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含金 量当然就高了……

  因此,真正有效的一劳永逸的办法只有一个:那监督权还给消费者自己,而媒体和各类消费者组织就是他们的代表。

  写于2011年4月19日,本文系我应约为《新京报》撰写的该报2011年4月20日社论,有删节。

  见报标题:防“养鱼执法”,把监督权交给消费者;链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1-04/20/content_222703.htm

  作者:陈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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