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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房子涨价和股权增值算婚前财产吗

时间:2015-08-13 10:57:10  来源:腾迅大家  作者:刘远举

 

房子涨价和股权增值算婚前财产吗

—— 中国婚前财产的变迁

今年5月,京东董事会批准了一项针对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该计划规定,在10年内,刘强东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底薪(cash salary)和零元现金形式奖金。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被授予2600万股A股股权,相当于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每股执行价格为16.70美元,依照京东32.81美元的ADS收盘价计算,这2600万股A股股权价值约人民币26.5亿元。用通俗的话说,刘强东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奖金,价值26.5亿,在未来10年,他的收入为零。

年薪一元,在IT领域并不罕见。著名的乔布斯,Facebook的创始人兼CEO扎克伯格,Google的创始人之一,拉里·佩奇都曾经、或正在领着1美元的年薪。所以,这则新闻,一开始也并没有太引起注意——直到另一条新闻的出现。

8月10日的社交媒体上,流传着刘强东与著名的奶茶妹章泽天修成正果的结婚相。当人们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前一条新闻也被好事者翻出来,这是因为他们觉得前一条新闻有了额外的意义:刘强东价值26.5亿的购买权,成为了婚前财产,10年内,他的收入为零。

真是这样吗?

其实,也许股份、行权与大多数普通人无关,但是,普通人也有类似的问题,比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点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婚前购买房产在婚后的增值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于类似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股权的增值与孳息一样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股权增值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基于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与这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有权不同,收益所有权依法不再属于财产所有者个人,而是属于夫妻共有,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论是谁取得的,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这种观点认为,虽然在一般民法意义上,孳息或原物增值归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或增值,比如房产、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的说,前一种观点根据增值的逻辑来源来判断,而后一种观念点不管来源于何处,仅仅看其增值是否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对于这个争议,最高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叫“主动增值”,什么叫“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指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增值,财产所有人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力、管理等等。主动增值,则是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劳务、主动投资、主动管理、投入再生产等而产生的增值。

所以,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般人的珠宝、字画、股票、房屋在婚姻期间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都是婚前财产。这不光包含房产本身价值的上升,即使房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基于这些形式的任何自然增值,仍然是婚前财产,比如,把婚前的房子卖了,得到100万现金,仍然属于婚前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仍然是婚前财产。但是,把这100万拿去做生意,或者买了理财,进行了一种投资,那么,就属于主动增值,得到的增值,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企业高管的股票的增值,是主动还是自然呢?股权激励(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这就意味着,行权本身,就有激励的意味,股权并不完全是一种自然增值,或多或少会有一部分是通过管理、运营为公司创收,转换为利润,最终体现在股票的价格上,属于典型的主动增值,因而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从时间上看,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从价值来源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一点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逻辑上是自洽的。

不过,定性的论证替代不了定量的分析,顺着这个逻辑论证下去,到底是尽职管理了,还是婚姻期间股价上涨仅仅属于一种自然增值,尽职产生了多少股价的上升,这些程度上的判断,并无定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增值的判断比房产复杂得多,最终判决如何,既与经营、股价变动的具体情况有关,也与律师、法官,以及中国特色的“关系”有关。

 目前的这个法律状态,源于中国婚姻法的变迁。1950年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婚前财产的概念,只是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就意味着,男方没有婚前财产。

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财产分为夫妻同有财产与例外约定的财产方式。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结婚8年后,夫妻同时自动丧失个人婚前财产。

30年后,2001年,婚姻法再次变动。不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和时间长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双方也可约定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001年法婚姻法废止了部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到了2011年,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把这个问题细化。在当时,这引发了一场争论,有批评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减弱对女方的保护。总体上看,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少了,但同时,对个体,不分性别的保护却加强了。一方面这是由于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是男女平等观念不断践行普及的结果——女性对额外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小。

更重要的是,新的婚姻法更好地保护了婚姻本身。这是因为只有在婚姻法剥离了婚姻中的金钱因素后,才给婚姻中的感情留下更多空间与权重,使爱情更加纯美,使婚姻更加牢靠。毕竟,只有感情才能让相爱的男女经历风雨,“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他们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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