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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IPAD征税不违反世贸规定

时间:2010-11-17 12:38:04  来源:财经  作者:
  【《财经》综合报道】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昨天表示,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定。

  黄熠认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是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54号公告针对的是个人物品。

  黄熠表示,在税率上,目前中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而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

  黄熠还介绍了5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有组织的走私团伙,假借个人物品名义,利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关措施,以逃避海 关监管、偷逃税款为目的,一日内多次携带各类高档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生活日用品进出境,是变相的进出口商业贸易行为,将实际意义上的“货物”转化为“物 品”携带进境,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针对公众关于IPAD征税过高的质疑,黄熠解释说,海关对个人行邮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简化为原则的,因此无论是《归类表》还是《价格表》,都不 可能将市场上所有的商品按型号、按价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还是根据商品主要特点、结合同类商品在零售市场上的价格区间进行归类和核定价格。因此,同一大 类有关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势必有的高于价格表中所列价格,有的低于价格表所列价格。

  黄熠进一步解释道,海关对IPAD核定的5000元完税价格是在今年5月份确定的,当时市场上的售价高的可达8000元,比现在高许多。在当前这样一个市场内容丰富、变化快的时期,试图让《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实时反映市场上的各项变化是不太现实的。

  《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而“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 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因此,目前个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于法有据。

  此前曾有商务部相关人士质疑,海关将iPad归入计算机类产品,适用的进口税率为20%过高。且现在计算机类的产品,很多型号价格都没有达到 5000元,其中也包括iPad,那么将所有这些产品都以5000元作为完税价格,就等同于以5000元作为这些产品的“最低价格”,作为缴税的基数来计 税,实际税负高于本应缴纳的税额。

  黄熠表示,目前实行的5000元免税限值的规定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实践。

  黄熠特别指出,一些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征税的性质理解有误。目前,海关主要对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和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价值超出免税限值的物品征税。而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海关并不征税。

  国际上,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

  在16日商务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日前向海关总署发出关于iPad进口征税的质询函,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商务部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海关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和解决。

  姚坚表示,海关总署今年七、八月份先后发布了43号公告和54号公告,主要是加强和规范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监管。商务部认为,这是海关总署根据相关的法规和当前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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